【摘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8〕48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教育培训体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质量信用体系、安全质量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质量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治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执法、巡回抽查及“四不两直”突击执法抽查等形式,持续加大本市在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工作力度。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但是也暴露出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仍存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意识淡薄,管理行为不规范,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质量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及处罚情况
(一)2017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的保健楼等5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保健中心工程)钢结构工程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该工程钢构件加工厂制作的焊缝质量等级为二级,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测数量比例未按照每条焊缝长度的20%进行检测;二是现场焊接的所有质量等级为二级的焊缝,未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9月1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记2分。
(二)2018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景山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钢结构工程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首层看台上方钢结构马道梁GKL2-1的工字型钢构件与GKL2-6的工字型钢构件腹板连接处,连接板与腹板采用焊接,不符合《钢结构深化设计总说明(二)》第3.3.3条腹板通过高强螺栓与连接板摩擦型连接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9月1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42724.55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2563.47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记2分。
(三)2018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fzs-24地块、fzs-25地块、fzs-27地块(丰台区分钟寺回迁安置房E地块项目)工程进行了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0.3s,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为90mA·s;二是总配电箱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三是配电室未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四是降水水泵由分配电箱直接控制,未设专用开关箱;五是用于控制降水水泵的配电箱内的相线L1(A)的绝缘颜色为黑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黄色;六是4#楼地下1层电锯由插座直接控制,未设置专用的开关箱;七是4#楼南侧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剪刀撑;八是4#楼南侧、北侧脚手架部分主节点处横向水平杆已拆除;九是4#楼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没有挂设水平安全网;十是4#楼南侧外脚手架架体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之间封闭不严密,且未用专用绑绳与架体固定;十一是施工现场塔吊未设置防攀爬措施;十二是施工现场东侧降水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没有牢固的防护盖或围栏;十三是配电室仅设置2具灭火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按照高限顶格处3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别记3分。
(四)2018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3合同段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正在高架区间施工现场(K21+700~K22+923)吊装作业的车牌号为京A·D9444的移动式汽车吊副钩没有行程限位开关,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记1分,企业负责人记1分,总监理工程师记3分。
(五)2018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地铁8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大红门站1号安全口南边墙中部,实测平均墙厚为390mm,最薄处为383mm。不符合设计图纸(图纸编号:BJM8III-03-09-02-04-SS-JG-078A)中该部位墙厚400mm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8069.55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4.35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记2分。
(六)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3#地下车库(通州区永乐花园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未对批次号为8Y01933AB2的、直径为16mm的HRB400E钢筋进行进场复试即投入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记2分。
(七)2018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永丰产业基地II-4-C地块的科研楼等2项(合众思壮北斗高精度定位与位置服务产业基地)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科研楼首层西侧现场搅拌砂浆,用于加气混凝土隔墙砌筑的表面拉毛施工。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8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记2分。
(八)2018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北京高士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观唐·云鼎1#商业楼等15项(观唐·云鼎项目)工程进行了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二是位于4号塔吊旁边的照明灯具未设置专用的开关箱;三是施工现场东侧总配电室内,施工人员正在安装排风扇,控制安装工具的开关箱由配电柜直接控制;四是水电加工区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7月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高士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按照高限顶格处3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别记3分。
(九)2018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新机场高速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南四环~新机场)工程一期土建施工GLS02进行了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2018年5月2日浇筑的位于4+640~4+665部位的侧墙和顶板混凝土共计178m3,仅有一份28d标准养护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拟处100000元罚款,并拟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5000元罚款。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十)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施工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中学、小学(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16-03-04、16-01-05等地块(良乡高教园区西部生活区西区)二类居住、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等用地项目)外窗工程进行了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中学工程外窗已安装完毕,未对所用外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性能进行复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8月1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记2分。
鉴于上述10项工程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现对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士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10家责任单位全市通报批评。目前上述安全质量违规行为均已整改完毕,且经复检已消除安全隐患或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上述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市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引以为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自身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二)全市各参建单位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结合北京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四季度冬期施工季节性和施工阶段性的安全管理特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在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参建各方要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参建单位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重质量、讲质量、抓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市场行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装配式建筑施工管理、冬施质量管理等重点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